(2017)苏0106民初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苏米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米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4270号起诉人:江苏米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太仓市郑和东路太仓发展大厦综合楼908室。法定代表人朱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青,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4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江苏米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勒公司)以芜湖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米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72091.03元,并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起诉之日,暂定为149868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起诉人米勒公司诉称:2013年7月20日,苏宁公司与江苏塞尚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尚公司)及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丰公司)签订了《芜湖城市之光C1地块保温反射涂料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苏宁公司将其开发的芜湖“城市之光”C1地块外墙保温反射涂料工程承包给塞尚公司及双丰公司施工,总工期六十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7月30日,暂定竣工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总价暂定为6851716.67元。2013年10月18日,米勒公司、苏宁公司、塞尚公司、双丰公司四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双丰公司在《芜湖城市之光C1地块保温反射涂料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米勒公司、米勒公司按合同约定与塞尚公司共同向苏宁公司履行合同义务。2014年5月15日,米勒公司与塞尚公司承包的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向苏宁公司提交了相关的项目资料,但苏宁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审计报告显示,案涉工程审定价格为7918987元,苏宁公司共支付6646895.97元,尚余1272091.03元未付,且米勒公司及塞尚公司已向苏宁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起诉人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苏宁公司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地点在芜湖“城市之光”C1地块(鸠江北路以东、赤铸山路以南、中江大道以西,政通路以北)。该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苏米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谦审 判 员 王 玫审 判 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向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