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俞广铮与成都逼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广铮,成都逼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387号原告俞广铮,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被告成都逼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晖。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广铮与被告成都逼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广铮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逼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广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广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广铮负担。审判员 周 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婷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时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