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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马静、樊志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静,樊志勇,青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保59号申请执行人:马静,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执行人:樊志勇,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团风县。被申请执行人:青红梅,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团风县。申请执行人刘佳与被执行人马静与被申请人樊志勇、青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陈鸿锦书记员  童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