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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王军、王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王军,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27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33号。负责人:郭立军,行长。被执行人:王军,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颖,女,汉族,1971年11月15日生。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