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琼、宿州市星汉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琼,宿州市星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109号申请人:陈琼,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系死者之妻。被申请人:宿州市星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胜利路北侧沃尔玛。法定代表人:刘琼申请人陈琼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宿州市星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L×××××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宿州市星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L×××××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80000元。期限二年。二、查封担保人张海洋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师专巷东景园小区2#楼04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受理费820元,由申请人陈琼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