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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林久玉、林偏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久玉,林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特2号申请人:林久玉,女,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申请人:林偏,男,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久玉诉被申请人林偏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久玉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林久玉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林久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林久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蔡小丹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人民陪审员  朱 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俊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