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韩松富与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殷宏博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松富,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殷宏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661号原告:韩松富,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柴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殷宏博,经理。被告:殷宏博,男,40岁,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原告韩松富诉被告殷宏博、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松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加工费6013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9日前,被告在原告处加工各种鞋大底,欠原告加工费60138元,至今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殷宏博、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请求延期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韩松富加工费60138元,自2017年5月1日起,被告于每月15日前偿付5000元,所有款项于2018年2月10日前全部付清,上述款项汇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62×××13);若被告不按期履行,原告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双方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652元,由被告负担。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訾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