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刘春香、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刘春香,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17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住所地浏阳市圭斋东路一号。负责人:凌庆联,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云凌,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该公司客户经理,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山,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该公司客户经理,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刘春香,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办事处东沙村村委会大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告刘春香、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撤回对刘春香、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32元,减半收取316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