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金与陈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448号沈金:你与陈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豫110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德全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6)豫110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诉讼费用1170元,鉴定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23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