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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钟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刑初55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小学文化,无业。2008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来到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红绵巷一居民楼四楼,用手推开受害人廖某的房间门,将廖某放在卧室床头枕头下的一部苹果6手机及床前椅子上的一部OPPON1手机盗走。被告人钟某某将盗得的两部手机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卖给了“小贵州”。经鉴定,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3133.78元,被盗OPPON1手机价值人民币562.5元。2、2016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来到瑞金市象瑚镇东升村的“大春餐馆”,用餐馆内的菜刀将收银台抽屉锁橇开,从抽屉内盗得8包硬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元),3包软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元)、两部手机(未鉴定)。被告人钟某某将盗得的手机赠送给了“小玲”和“归捏吧”。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钟某某被受害人刘某1扭送至瑞金市公安局。被告人钟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3月2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廖某、刘某1的陈述,证人危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意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钟某某的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钟某某退赔受害人廖雅婷损失人民币3696.28元和大春餐馆损失人民币555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钟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肖文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