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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彦红与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红,王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802号原告:杨彦红,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王小龙,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原告杨彦红与被告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彦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日,被告称急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彦红没有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既未亲自到法院立案,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到法院立案,系他人以其名义起诉来院,故原告杨彦红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彦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