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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范荣、太原市欣红木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范荣,太原市欣红木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19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负责人:王军,行长。被申请人:范荣,女,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太原市欣红木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聚宝彭装饰建材城18号楼2号。负责人:范二变。被申请人: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住所地太原市漪汾街42号。负责人:高日,会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702469.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范荣名下位于XXX房屋及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宝马汽车一辆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范荣名下位于XXX房屋,期限为三年。二、如上述第一条不能实现保全目的,查封被申请人范荣所有的车牌号为×××宝马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玉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