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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岳正强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正强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3刑初88号公诉机关勐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正强,男,生于1973年5月16日,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江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勐腊县,住该地。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7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粟靖雯,云南西米律师事务所律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正强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依康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正强及其辩护人粟靖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岳正强为建盖房屋,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手续,擅自雇请工人到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曼龙代村委会纳么村东北方向2公里的林区内砍伐2株树木,并解成144片板子。2016年1月初,被告人岳正强因建盖房屋木料不足,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手续,擅自携带油锯到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曼龙代村委会纳么村东北方向2公里的林区内又砍伐2株树木,并解成4根大梁、22根椽方。经鉴定,被告人岳正强盗伐的4株树木均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种为硬阔类非保护树种,砍伐现场权属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腊子保护区。被伐的4株树木活立木蓄积量为3.8149立方米。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被告人岳正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手续,擅自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岳正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内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处以被告人岳正强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岳正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以被告人岳正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岳正强家庭系贫困户存在特殊情况,其为了缓解居住问题,侥幸去砍保护区内砍树木建盖房子,请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岳正强为建盖房屋,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手续,擅自雇请工人到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曼龙代村委会纳么村东北方向2公里的林区内砍伐2株树木,并解成144片板子。2016年1月初,被告人岳正强因建盖房屋木料不足,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手续,擅自携带油锯到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曼龙代村委会纳么村东北方向2公里的林区内又砍伐2株树木,并解成4根大梁、22根椽方。经鉴定,被告人岳正强盗伐的4株树木均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种为硬阔类非保护树种,砍伐现场权属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腊子保护区。被伐的4株树木活立木蓄积量为3.8149立方米。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被告人岳正强的供述、证人车某1、车某2的证言、国有山林权证、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的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和价格认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正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手续,擅自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伐4株硬阔类非保护树种,活立木蓄积量为3.814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正强���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二、查获的涉案144片板子、4根大梁、22根椽方,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红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