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91民初228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92年12月8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利,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汉族,1989年11月04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李伟2011年同在鲁南技师学院上学相识并自由恋爱,2013年8月13日在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5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婚后在临沂高新区宝丽盛世嘉园4号楼2单元602室居住,于2014年12月6日生育女孩李某。因被告不给予原告生活费,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离家回其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李某现在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17年3月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另查明,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存款、债权及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临沂高新区宝丽盛世嘉园4号楼2-602、-124(房屋共有权证号:临房权证高新区子第000332812)贷款未付清。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周某与被告李伟离婚;二、婚生女孩李某归原告周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支付每月860元,自2017年5月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被告需于每月5号之前支付本月抚养费,如未按时支付,原告可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本年度剩余未付的全部抚养费。被告李伟对婚生女孩李某享有探望权,原告周某负有协助义务。被告于每周周六或周日可探望李某一次,8点接走至当天18点前送回,被告可于每个寒暑假期后半段将李某接回自己家共同生活,假期结束前三天将李某送回原告处;如原告无正当理由阻止或不协助被告探望,被告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三、双方婚后财产临沂高新区宝丽盛世嘉园4号楼2-602、-124(房屋共有权证号:临房权证高新区子第000332812)归被告李伟所有,未付贷款由被告李伟偿还。被告李伟一次性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6842元。原告周某对该房屋负有协助过户义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唐凤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