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冯美丽与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美丽,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美丽,现住安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霞,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负责人:王培军,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美丽被上诉人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宝马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6民初5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美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冯美丽的诉讼请求。理由:冯美丽对村委会已经确定的《宝马村发放被征地村民“安置保障金”实施方案》中人头费每人103000元没有异议,本案属于请求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费相应份额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冯美丽常住户口为宝马村,应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宝马村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维持一审裁定。冯美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宝马村支付103000元。事实与理由:1984年冯美丽出生并落户于宝马村。2013年宝马村土地被征用,宝马村向其他村民每人发放了103000元安置保障金,却拒绝向冯美丽发放。宝马村侵害了冯美丽作为宝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4年冯美丽出生并落户于宝马村。2013年宝马村土地被征用,宝马村向其他村民每人发放了103000元安置保障金,却拒绝向冯美丽发放。故其提起诉讼,要求宝马村支付10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冯美丽在宝马村能否取得“安置保障”金的前提是冯美丽是否属于宝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冯美丽是否具有宝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美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全部退还给冯美丽。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冯美丽虽在上诉中主张对《宝马村发放被征地村民“安置保障金”实施方案》中每人103000元的安置保障金数额没有异议,但该实施方案并没有将冯美丽列入被安置范围,实际争议仍是对该实施方案的具体分配方式存有异议,故应当优先解决该实施方案的合法性、效力性问题。一审裁定驳回冯美丽的起诉的理由虽有不妥,但结论并无不当。综上,冯美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部分论述虽有不当,但裁定结论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全智光审判员 刘晓娟审判员 朴美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