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晓堆、杞县远洋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堆,杞县远洋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86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晓堆,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刘建钊,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杞县远洋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委托代理人郑永,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王晓堆因与被上诉人杞县远洋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晓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杨雯蒨审判员 胡朝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荀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