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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93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确山县铁北路北段203号。法定代表人:池某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93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焕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