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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6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金耀辉申请执行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耀辉,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赵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261号申请执行人金耀辉,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执行人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广古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志刚,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耀辉申请执行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39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赵志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靳义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收入5743945.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照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