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汤智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智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02号原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仙路大环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442000698181551C。法定代表人:喻良厚,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朝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汤智豪,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汤智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2元,减半收取为2191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李 芳审 判 员 杨 颖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赖坤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