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行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占国、香坊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与香坊区政府信息公开一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国,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黑01行初306号原告杨占国,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黎明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李晓杰,哈尔滨市香坊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杨静,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杰,哈尔滨市香坊区新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栾志成,区长。委托代理人代清江,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德仁,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占国、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因认为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占国、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以下简称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晓杰,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香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代清江、孙德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占国、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诉称:杨占国于2000年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镇荣进村其父杨全志所有的房屋成立了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杨占国的女儿杨静。2004年9月27日,杨占国继承了其父杨全志的该处房屋,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哈建农动黎字1020340号)。2013年4月,在没有任何部门向杨占国进行公示,也未与其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且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处房屋被强拆。2016年9月21日,杨占国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和被告香坊区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和香坊区政府公示新合作供销广场项目--香坊区双榆树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新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拆迁公告。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在规定期限内向杨占国公示了审批手续,但香坊区政府始终未向杨占国公示拆迁公告。杨占国、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认为香坊区政府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请求判令香坊区政府对新合作供销广场项目--香坊区双榆树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公告依法予以信息公开;诉讼费由香坊区政府承担。杨占国、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1组证据.杨占国、杨静身份证复印件,杨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动物诊疗许可证,香坊区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001年9月19日哈尔滨日报作废声明复印件,(2004)哈动证内字第1311号公证书。拟证明:杨占国、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系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被拆迁房屋在其申请信息公开的土地征收范围内;第2组证据.编号尾号为046413、749803的邮政快递单两份,编号尾号为046413、749803的妥投跟踪信息单两份,中国邮政快递短信业务申请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杨占国信息公开的回复。拟证明:杨占国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和香坊区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示新合作供销广场项目--香坊区双榆树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新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拆迁公告。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在规定期限内向杨占国作出答复并公示了相关审批手续,但香坊区政府始终未向杨占国公示拆迁公告。香坊区政府答辩称,杨占国、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香坊区政府依法公示新合作供销项目—香坊区双榆树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公告,香坊区政府将如实向原告提供《房屋征收通告(哈房征通[2013]第006号)》。香坊区政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香坊区政府认为杨占国、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提交的第1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且与杨占国、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的诉请无关;对杨占国提交第2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快递单无法确定香坊区政府已收到杨占国所交寄的邮件,且快递单也无法证明邮寄的材料内容,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的答复与香坊区政府无关。经庭审质证,本院对杨占国、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杨占国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编号尾号为046413邮政快递单、妥投跟踪信息单、中国邮政快递短信业务申请单,香坊区政府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于妥投状态查询单记载的收件人“赵云飞”是否系其单位工作人员,亦表示为不确定。按照常理,寄到政府机关的信件,除非拒收,一般不存在邮寄不到的情况。杨占国的邮件已经邮局收寄,在没有拒收的情况下,应推定香坊区政府已收到。至于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是否为本案争议事项,在推定香坊区政府能够收到该邮件的情况下,香坊区政府应对收寄材料非原告的申请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在香坊区政府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对杨占国、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已向香坊区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主张应予认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杨占国、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提交第一组证据中的杨占国、杨静身份证复印件,杨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税务登记,动物诊疗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1年9月19日哈尔滨日报作废声明,(2004)哈动证内字第1311号公证书,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001年9月19日哈尔滨日报作废声明复印件,因杨占国不能提供原件以供核实,故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27日,杨占国继承了其父杨全志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镇荣进村的房屋一处,该处房屋于2014年被拆除。杨占国认为其系该房屋合法产权所有人,其女儿杨静任法定代表人的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使用该处房屋经营业务,在杨占国及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未获得拆迁公告、与拆迁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形下,该房屋被强拆违法。2016年9月21日,杨占国向香坊区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申请公开新合作供销广场项目--香坊区双榆树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公告。香坊区政府对杨占国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予答复。故杨占国、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重点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杨占国、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向香坊区政府申请公开的香坊区双榆树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公告系香坊区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香坊区政府收到申请后逾期未予答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杨占国、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原告杨占国、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家畜疫病防治院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家 龙审 判 员 于 志 远审 判 员 孔 德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田 甜书 记 员 刘赛奇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