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26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吕文良与李键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良,李健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640号原告:吕文良,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李健峰,男,30岁,汉族,商河县力诺集团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文良与被告李健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文良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文良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文良负担。审判员  宋佳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解连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