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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柳青与俞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柳青,俞慧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2129号原告:谢柳青,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均乡伏叶村香菇厂**号。被告:俞慧清,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盛家居民区税务楼***室。原告谢柳青与被告俞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柳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