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田维臣与何乃国、李天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臣,何乃国,李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961号申请人:田维臣,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被申请人:何乃国,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被申请人:李天梅,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申请人田维臣与被申请人何乃国、李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乃国、李天梅所有的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705北路xxx号(景房字第xxx**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田维臣以其所有的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705路东商铺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田维臣所有的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705路东商铺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何乃国、李天梅所有的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705北路xxx号(景房字第xx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