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汪玲丽与庞俊君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玲丽,庞俊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18号申请人:汪玲丽,女,1979年3月7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道孚县。委托代理人:周建明,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国庆,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庞俊君,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代县。担保人:李西梅,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人汪玲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庞俊君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涧槽中街333号×栋×单元×层×号房屋(建筑面积:134.51平方米,合同备案号:×)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西梅以其位于东升镇白河路35号×幢×号的住宅房(房产权证号:双房权证双权字第×号,建筑面积:163.91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汪玲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庞俊君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涧槽中街333号×栋×单元×层×号房屋(合同备案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文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刁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