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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秀梅与高海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梅,高海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183-2号原告张秀梅,女,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高海滨,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驻嘉祥县老交警队铁路北2017年5月2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2183-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高海滨驾鲁H××××小型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5月4日高海滨交纳五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高海滨驾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海滨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