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9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钱琳、赵佳与熊志元、胡鎏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琳,赵佳,熊志元,胡鎏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9416号原告钱琳,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赵佳,女,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钱琳,女。被告熊志元,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胡鎏芳,女,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琳、原告赵佳与被告熊志元、被告胡鎏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琳、原告赵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依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