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袁某1与袁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1,袁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016号原告袁某1,女,汉族,1955年7月14日生,住新乡市。被告袁某2,男,住新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1诉被告袁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1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某1负担。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