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01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吉庆律所诉周勇、和泓建材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周勇,甘南州和泓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01民初字第141号原告: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招商银行大厦东塔楼1906室。法定代表人:张志庆,系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系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勇,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尖木克尔街道大绍玛一队。被告:甘南州和泓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尖木克街道大绍玛一队。法定代表人:周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周勇、甘南州和泓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答辩和举证期间,原告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提出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承担275元。审判员 马国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扎 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