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陈嫦娥与朱凤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嫦娥,朱凤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681号原告:陈嫦娥,女,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平,太湖县晋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凤琴,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陈嫦娥与被告朱凤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陈嫦娥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嫦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嫦娥负担。审判员 许巧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