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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陈嫦娥与朱凤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嫦娥,朱凤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681号原告:陈嫦娥,女,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平,太湖县晋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凤琴,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陈嫦娥与被告朱凤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陈嫦娥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嫦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嫦娥负担。审判员  许巧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