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辉、襄阳东津新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辉,襄阳东津新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辉,男,生于1995年1月18日,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王世荣,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愿,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清,湖北襄江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辉因与被上诉人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东津管委会)、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建三局二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被上诉人东津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愿,被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郝海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高辉以襄阳东津新区内环路的修缮、管理、维护不当至其损害为由,请求东津管委会作为事发路段的所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承建人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中建三局二公司提供了其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将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交付给甲方,项目移交前,乙方仅对项目质量承担责任,缺陷责任期期间的运营管理由甲方承担;在项目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其时间从项目工程通过交工验收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算起;“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给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一审查明,襄阳市内环线工程在事故发生时已经通车。中建三局二公司二审依据上述工程总承包合同,主张本案事故发生时涉案路段属于项目“缺陷责任期”,此期间道路管理人为甲方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审查认为,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甲方系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㈣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民初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正臣审判员 柳 莉审判员 王定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雅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