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中心与王中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中心,王中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04号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平定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翼,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春,山东天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东天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华,女,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中心与被告王中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王 会人民陪审员 崔文光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官 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