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4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红凤与XX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凤,XX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971号原告:杨红凤,女,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XX珊,女,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原告杨红凤与被告XX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凤撤回起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林嘉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