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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81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蔡亚来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亚来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81刑初135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亚来,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18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亚来犯失火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碧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亚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被告人蔡亚来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其位于罗定市罗镜镇横桥村委桥头村石踏顶山场柑橘地上的杂草,因未做好防火措施致火蔓延致桥头村集体所有的森林从而引起山林火灾。被告人蔡亚来即自行扑救,后火势大而打电话到基层组织要求派人救火,附近村民及村干部见到山火自发陆续上山救火,大火于当天下午16时许才扑灭。被告人蔡亚来于事发第二日主动找到正在办理该案的森林分局的民警投案自首,并被扣押了打火机一只。经鉴定,火烧林地总面积88.5亩即5.9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67.5亩即4.5公顷,造成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4543元。另查明,被告人蔡亚来因该次山火造成的损失,已与受害的村民小组达成调解协议,经上述村的村民集体讨论一致同意不需要蔡亚来赔偿任何损失,并取得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蔡亚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蔡亚来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罗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彭某、蔡某某、蔡某甲、盘某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附协议书一份;罗定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亚来由于疏忽大意造成失火,有林地面积67.5亩即4.5公顷,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亚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了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亚来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打火机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