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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秀兰与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清算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清算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民初1283号原告:郑秀兰,女,汉族,1947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清算组,住所地:珠海市拱北水湾路**号。负责人:王先东,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承波,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郑秀兰与被告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清算组(以下简称拱北宾馆清算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小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秀兰、被告拱北宾馆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陈晓宇、罗承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秀兰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7个月的退休工资10746元。事实及理由:我于1981年到拱北宾馆工作,1997年5月办理退休,连续工作了16年。拱北宾馆每月发给我们退休职工398元作为补充生活用,但从2002年10月开始,就借口财务资金不足为由,停发了我们的补充生活费用工资,直到2005年8月拱北宾馆宣布破产,由清算组接管。拱北宾馆拖欠了我们全体退休职工27个月的退休工资,本人是10746元。公示了十多年,至今还未收到钱。请法院帮我追讨回拖欠十年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原告郑秀兰为其辩称提供了以下证据:1.劳动债权情况说明;2.劳动仲裁申请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3.(2004)珠中法破字第1-4号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被告拱北宾馆清算组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项目和金额都没有异议,这些劳动债权应按法律规定由法院统一分配。被告拱北宾馆清算组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郑秀兰原系拱北宾馆职工,据其陈述,其于1981年入职拱北宾馆,一开始在中餐厅洗碗,后来去制服房补衣服,一直到1997年退休。原告称拱北宾馆每月向退休职工发放398元补充养老金,但从2002年8月开始以资金不足为由未再发放。2005年8月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拱北宾馆破产,并成立了破产清算组接管了拱北宾馆。2016年2月25日,拱北宾馆清算组出具一份《关于原拱北宾馆员工郑秀兰的劳动债权的情况说明》,内容为:“郑秀兰:经查,你在拱北宾馆时曾用名为郑雪芳,你的劳动债权为退休工资10746元。”原告郑秀兰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退休工资。仲裁委以过仲裁时效为由没有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因此诉诸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拱北宾馆清算组已经确认拖欠原告退休工资10746元。庭审时,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没有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746元退休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清算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秀兰支付退休工资1074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清算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浩伟马钰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