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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岩与陈少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陈少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1019号原告李岩,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陈少柯,男,1987年6��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宝丰县,现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岩与被告陈少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陈少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李岩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上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岩无法提交其履行民间借贷合同中交付借款义务的相关证据,本案不存在合同履行地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的事实,因此不能依据合同履行地在新华区认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2、李岩在起诉状中称陈少柯在新华区王庄村租房居住,并据此在本院提起诉讼,但李岩所诉不是事实。陈少柯户籍地为宝丰县大营镇南街村227号,陈少柯在2015年6月与案外人张会玲登记结婚,张会玲在2015年3月在湛河区恒大名都购买了房产并签订有购房合同,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恒大名都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陈少柯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已经居住一年以上,因此本案应当由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陈少柯户籍地为宝丰县××镇××号,但其经常居住地为平顶山市恒大名都小区,其异议理由成立,故本案依法应由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如下:被告陈少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康梦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梦圆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