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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柳叶梅与邓定红、杨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叶梅,邓定红,杨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柳叶梅,女,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邓定红,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杨艳芳,女,1968年5月30日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新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8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曾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