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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雷光乐与谢帮贵、张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光乐,谢帮贵,张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556号原告:雷光乐,男,194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山,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实体权利,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谢帮贵,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磊,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雷光乐与被告谢帮贵、张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雷光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光乐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光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雷光乐负担。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