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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其链、张洪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其链,张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673号申请执行人:张其链,男,199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洪德,男,1949年9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