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其链、张洪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其链,张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673号申请执行人:张其链,男,199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洪德,男,1949年9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