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吕艳霞与牛晨光、秦贵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霞,牛晨光,秦贵存,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303号原告吕艳霞,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晨光,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秦贵存,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557433186(1-1)。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环路**号国泰财富中心*层。负责人李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姬姗,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73879X(1-1)。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及东配楼***层。负责人张国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伟,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彦霞与被牛晨光、秦贵存、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股份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彦霞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彦霞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彦霞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滑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