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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6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6045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72年5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谭某,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本院再次开具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少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