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6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6045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72年5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谭某,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本院再次开具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少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