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02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赵进兴、朱广达、宝媛、徐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强,赵进兴,朱广达,宝媛,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2执253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强,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小城子镇。被执行人赵进兴,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羊山镇。被执行人朱广达,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四家子乡。被执行人宝媛,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徐强,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强与被执行人赵进兴、朱广达、宝媛、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