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武某军与马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军,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武某军,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马某,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武某军与被执行人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621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某每月工资收入2000元,总计扣划总额为人民币111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建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