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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永祥、舒永清、贺剑、罗芳、黄英杰、周梅、贺勇、向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4执96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王永祥、舒永清、贺剑、罗芳、黄英杰、周梅、贺勇、向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永祥、舒永清、贺剑、罗芳、黄英杰、周梅、贺勇、向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溆民二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5)溆民二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梅、贺勇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7731.87元及利息15710.86元(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至2017年2月27日止),缴纳案件受理费462元,执行费701元,合计54605.73元。其他被执行人对上述借款本息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3月3日本院从被执行人向俊在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上划拨了54605.73元至溆浦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标的款账户。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于2017年4月1日在本院领取。(2017)湘1224执96号案件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