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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于某1与于某2、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1,于某2,于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283号原告:于某1,男,195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于某2,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于某3,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原告于某1诉被告于某2、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某1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1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1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玉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