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于某1与于某2、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1,于某2,于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283号原告:于某1,男,195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于某2,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于某3,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原告于某1诉被告于某2、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某1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1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1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玉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