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5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叶建勋与刘世洪王合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勋,王合川,刘世洪,罗正海,重庆海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113号原告:叶建勋,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黎,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合川,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礼,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刘世洪,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罗正海,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海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锁口丘2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365877481。法定代表人:罗正海。原告叶建勋与被告王合川、刘世洪、罗正海、重庆海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本案在诉讼过程,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建勋撤回对被告王合川、刘世洪、罗正海、重庆海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建勋承担。代理审判员 廖光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