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字7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立才、王立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才,王立有,王立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字775-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文阁,男,1955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滦阳镇胡家店村。被申请人:王立才,男,197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申请人:王立有,男,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申请人:王立宝,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文阁与被申请人王立才、王立有、王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冀0227民调236-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王立有名下的冀B×××××海马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日子自2017年3月23日始至2019年3月22日止。申请人李文阁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文阁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立有名下的冀B×××××海马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文阁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权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海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