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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十堰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何光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何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2246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汽配城(广场)物流中心21栋1-2号。被执行人何光胜,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何光胜偿还原告十堰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83413.04元。诉讼费5551元,由被告何光胜负担。但被执行人何光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光胜307840.92元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雄二○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