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唯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宁市翡翠宴餐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唯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宁市翡翠宴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唯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港大厦1幢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3644203C。法定代表人:张红娟,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宁市翡翠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海昌南路960-962号、964-966号、9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KKX44。法定代表人:周金生,总经理。浙江唯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75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海宁市翡翠宴餐饮有限公司在(2017)浙0481执162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宁市翡翠宴餐饮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825元,执行申请费59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冬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