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608张家港保税区鼎丰铸造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太仓益平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鼎丰铸造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太仓益平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鼎丰铸造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润发国家大厦A座1001A4室。法定代表人:黄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东,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太仓益平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虹桥村。法定代表人:阮伟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鼎丰铸造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仓益平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4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双方一致确认太仓益平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结欠张家港保税区鼎丰铸造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48818.64元。现双方一致同意由太仓益平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张家港保税区鼎丰铸造材料贸易有限公司348818.64元予以了结。案件受理费6532元,减半收取计3266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586元,由太仓益平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张家港保税区鼎丰铸造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太仓益平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一并支付给张家港保税区鼎丰铸造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354404.6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太仓益平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太仓益平铸造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土地。本案已经执行到74000元,尚未执行到位280404.6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4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