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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更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陆少明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少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221号罪犯陆少明。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揭东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少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陆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陆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华、金芃;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黄志君、谢浩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陆少明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少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6年3月、9月获得表扬。社区出具了同意对该罪犯在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少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检察机关对该建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少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凤